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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上海长宁检察院曹晓云、韩奕疑似枉法裁判

时间:2025-12-01 22:36:26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沪长检民监〔20251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


      《决定书》核心观点“因时 x 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共3单,依法向申请人承担假一赔三法定赔偿责任,即向申请人赔偿10791元”。||| 注意这里适用法律的两个错误:①《消保法》连“”字都没有,并不存在“假一赔三”这个概念,更不存在这个法定赔偿责任。②《消保法》赔偿关键词是“价款”三倍,不是“实际价值”三倍,它们不是一回事。另“实际价值1199元”无证据证明(后面论述)。

一、《决定书》整体上违反《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1. 《决定书》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八条,没有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叙述案件事实敷衍了事。

《决定书》正文只有一页另四行,527字。

《监督申请书》提出法院审理案件存在问题61个,A4146页,文字8万余(罄竹难书)。最后就换来检察院一张纸,申请人能服气吗?好歹一审《判决书》还有25页呢。检察官涉嫌渎职。

2. 检察官违反《监督规则》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争议焦点……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决定书》没有依照《监督规则》针对申请人《监督申请书》提出的法院诉讼活动存在的61个焦点问题(一审49个、再审12做出任何回应,合理怀疑检察官没有审查,更别说全面审查。检察官涉嫌渎职。

3. 检察官违反《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第十条 检察官应当围绕检察法律文书内容及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或者释法对象要求说明的重点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具体包括:(一)认定的案件事实、(二)适用的法律条文、(五)释法对象提出的其他相关问题。

1)《决定书》:本院认为,该案不符合监督条件。理由如下: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判决并无不当,亦未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

理由所用套话一串,无释法、说理,涉嫌渎职

2)真相刚好相反

★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①一审认定的“全过程”没有证据支持——有“断片”,不是“全过程”。《光盘》(被法官隐瞒)能补齐 “断片”并推翻《判决书》结论。②被告百万级别的意思是一百万元,法官不认,《光盘》能打其脸。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是100万元___法官的几次反言。④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含平台禁售商品,一审不予认定。⑤被告2拼多多已经自认“明知”,但一审法官仍歪曲事实袒护。

★本案一审证据也有很多问题:①法官隐瞒依法调取的核心证据《光盘》。②采信非法证据____拼多多提供的六组证据无一组合法(无签名、无印章,《民诉法解释》第115条)。③法官伪造非证据为证据__处罚截图》。④邓X法官故意毁弃案件材料,被告拼多多代理人无合法身份但参与庭审。⑤《判决书》引用未质证但入卷证据。⑥一审遗漏原告证据视频两项。

★本案一审有适用法律错误:①类案识别中法官的违法判断:《判决书》第19页,法官用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否认例案是类案,违反法律相似性标准,滥用自由裁量权。②连带责任判决中法官的偷换概念:《判决书》第20页,法官把处罚措施当成必要措施偷换概念、枉法裁判。③连带责任判决中无法律依据的合理期限。④连带责任的其它法律条款:主体登记、行政监管与连带责任判断有关。⑤判决用实际价值代替价款(本例后面讨论)。⑥关于诉讼请求3损失扩大部分,法官的违法判断与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不以任何“人”为标准,一审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适用法律错误。⑦法官违法直接用法律原则判案。《判决书》第19页,最后,原告主张高额赔偿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及善良履约原则。因此,本院对该等诉请均不予支持。原告每项诉请均依法有据。

★ 本案实体判决有错误:①《判决书》说的是合同法商品实际价值,用的却是消保法价款数字。②遗漏诉请1,赔偿标的物的实际价值。③遗漏诉请3,赔偿增值利益。④拼多多连带责任成立,不是不成立。

二、《陈述笔录》中的特殊问题

1.  断片”4分钟——检察官不给看的重要事实。【长宁检察院】2025-01-16长宁检察院听取当事人陈述现场。

1)《当事人陈述笔录》第3页,申请人开门见山重点强调了购买过程提供的三份证据不完整,缺了4分钟,有断片…… 一审认定的全过程没有证据支持。断片补齐后能够直接否定《判决书》结论。断片曾书面申请法院调取,但没有得到。事实是拼多多已经提供:原告申请调取的下单当天的视频已刻盘。原告没有见到该光盘,怀疑一审法官隐瞒。

2)检察官说已调取档案,含光盘,但不能给你看。||| 可调取谈话监控。拿出来看看,一切都解决了,为何不敢给?该《光盘》能够直接否定《判决书》结论。

2. 检察官说调阅一审卷宗有代理人身份证据,但又不给申请人看。其实,即便卷宗有,又能怎样?庭审无原件,非法参与庭审已成既定事实。再审卷宗暴露出代理人身份造假:代理人以员工身份参与诉讼,但其提供的劳动合同并无签字、盖章和日期,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印章没有骑年盖月,提前盖好公章的空文书,后填写日期。再审身份造假与一审代理人身份资料被法官隐匿互相印证。

3. 关于本案类案检察院的态度粗暴无理。

《陈述笔录》第6-7页,当事人说到类案时,检察官一口否决,我们国家不是案例法说明检察官拒绝类案同判,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相悖,也和总书记提倡的在每一个司法案例中,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相违背。

三、《决定书》具体错误

1. “假一赔三”适用法律错误——从《决定书》可以直接看出其自身错误

1)【错误事实】《决定书》因时x售假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元共3单,依法向申请人承担假一赔三法定赔偿责任,即向申请人赔偿10791元。

x售假行为构成欺诈该陈述看似全面、客观、公正,其实意在强调“欺诈”,为蓄意使用不当法条铺垫。

2)【判案依据的法律】《消保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使用此条是否顺理成章?

3)请注意——判决适用法律的两个错误

① 《消保法》并不存在“假一赔三”这个概念,连“假”字都没有,更不存在这个法定赔偿责任。通常百姓的假一赔三不是《消保法》条款,更不是法院、检察院判案依据。《决定书》“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定赔偿责任”——不是《消保法》——是本案《民法典》(合同法)。

② “价款”与“实际价值”不是一回事。

假设检察官在这里使用《消保法》正确,但其理解、应用该法律存在错误。

《消保法》赔偿的是商品的“价款”的三倍,

《决定书》赔偿的是商品的“实际价值”三倍,根本性错误。

商品的价款商品的实际价值概念不同——这是常识,它们有不同的法律含义。不论是网店还是实体店,实际售卖商品时价款一般都低于实际价值(吊牌价、标价等),尤其促销时,这一点很容易分清。【直播带货促销时用“打折、特价”宣传极其普遍】。

4)申请人没有申请按《消保法》“欺诈”赔偿,不诉不理。

原告起诉的是假货违约行为:《判决书》第2页,诉讼请求为:1.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要求,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  2.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假货赔偿部分,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一赔三假货惩罚性违约金,按合同标价100万三倍赔付即300万,三套900万元。

2. 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1199——事实认定错误

1)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是1199元。

《判决书》第10页,单件商品价值否定1199元:“……主播时B开箱展示商品,内有6件:1.珠链,成本七千多元;…3.手串,六万九。”主播时B还陈述:拿回家好好收藏,不要把它当成一千块钱的东西……”,否定1199元。

2)有证据证明《决定书》“支付价款”是1199元;有证据证明案涉商品的实际价值是100w

《判决书》第10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直播间右下角商品图片下方有文字描述:商品秒拼中,100w缅甸a货高货1199 直播间右下角商品链接图、商品快照、订单快照等图明确记载,标价(实际价值)100w(万),价款1199元。

3. 被告自愿多赔36000元,旁证“假一赔三”不是“价款”三倍。

1)《决定书》考虑到被告时B为化解本案纠纷自愿提出向申请人补偿36000元,该承诺系被告时B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第三人利益,于法不悖,故一审予以准许,并无不当。

236000元超过“价款”十倍,看上去是高风亮节,其实是问心有愧,不打自招。

起诉七个月后到最后庭审前(2023.08.01-2024.03.05)被告1主播本人为何无故自愿支付补偿款36000?超出被告1代理人答辩坚持的假一赔三” 10791元三倍多。补偿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被告1没必要如此补偿。如果不是担心实际价值(市场价)三倍,何需如此?如果是自愿,当初(起诉前)为何不补?直至结案前?说明被告1本人心里有鬼、心里发慌,因他在视频直播怎么说的他自己最清楚。《判决书》第12页,另查明,所有所有人每天都有人录我的视频对吧,我的直播全程有回放,所有姐姐所有粉丝你们放心,每一句话我说到做到,五年前说的我作数,五年后说的我也作数”。

3)这笔钱使他们之前的所有辩解化为乌有。

综上,检察官渎职、枉法。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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