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宪春
当初立案时对法律的认识相当粗浅(现在水平有所提高),只知道承诺就要赔偿,起诉时也仅利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在宁波起诉时只有一个核心诉请——判决被告继续履行此次买卖合同的赔偿部分,向原告赔偿合同承诺的假货赔偿金 1800 万元”(每套200万三倍,三套,直播间售货视频证据已在网,后来更正为100万三倍共900万)。 (上图为宁波移送上海长宁法院时的起诉状,在上海一审卷宗可查) 本案2023年8月1日在宁波立案,后因拼多多提出管辖异议移送上海长宁法院(其实,长宁法院属非法接受移送,有最高法判例,另文论述)。我当时挺开心的,一是上海大城市,法官水平高;二是时间推迟会超过被告撤销合同的时限(《民法典》第15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是我可以更多收集证据和学习法律。后来的发展证明,这些时间赐予我很多好处(包括查本文案例、国家颁布新的法释(2023年12月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能够化解本案四个难题:通常含义“假一赔三”理解的否定、可得利益“差值”计算、恶意违约金“不减”、交易习惯举证责任分配)。 回归正题,正是这段时间,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了“(2018)苏13民终2202号《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并知道这是最高法优秀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法办〔2020〕394号二等奖文书——“50.邬*诉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真意保留的法律适用规则”(朱庚等)(江苏省一等奖)。后来作为【法证1】提交到上海长宁法院(一审卷宗有存)——作为本案重点类案证据,但被邓鑫法官否定(否定理由是两案案情并非完全“一致”,邓鑫违背法律标准“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六、承办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进行相似性识别和比对,确定是否属于类案)。再后来直到现在,(2018)苏13民终2202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消失不见。 这篇文书到底说了啥?谁有能量把它雪藏? 先简单描述一下案情:商家价值万元热水器网络标价1元售卖,邬*先后4次下单购买20台,商家不发货。一审法院判决按商品市场价值赔偿邬某22万元。 本文引述二审裁判文书核心观点: “邬*作为网络交易的购买方,在其首次购买4台空气能热水器时,不宜认定其主观上非善意,即明知聚阳公司的标价系虚伪意思表示。理由为: 第一,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其具有迅捷、非面对面、针对不特定群体、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维护交易安全应为其首选价值取向,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购买行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第二,聚阳公司作为网络交易的经营者,应秉持更加审慎、诚信的原则,应对其发布的产品要约信息负责,其自导自演刷单行为显然违背了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现无证据证明邬*此前存在利用网络商户虚假标注或因疏忽错标商品价格而进行相关交易,借此向对方索赔以谋取利益的行为。 至于邬*购买商品系用于自用或经营,还是转售给他人,对判断其是否为 善意相对人并无实质影响。 因此,虽然聚阳公司将空气能热水器标价为1元的确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并不能够当然确定邬*在发起首笔交易时明知聚阳公司的1元标价系虚伪表示。在双方首次交易中,邬*对于聚阳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合理信赖,应以聚阳公司的意思表示为准,认定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如此处理也有利于规制网络刷单行为,引导网络商户诚信经营,净化网络购物环境,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和网络交易秩序。” 最后,“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斌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斌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斌的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斌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邬斌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元,聚阳公司应予赔偿。关于双方在后形成的三份订单,因合同未成立,聚阳公司应向邬斌返还其已付货款16元和运费1元。除此之外邬斌并无其他损失,无权要求聚阳公司赔偿。邬斌要求聚阳公司按照四份合同中的全部标的物即20台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值赔偿其损失,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这是“类案核心价值观”,是最高法的价值导向。 在《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的通报》中指出,“为确保评审水平和质量,我院组织30余位资深法官和法学教授组成10个专家评审工作组,制定严格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实行一稿三评、独立评审、同行评审,对各单位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2627篇参评案例进行了认真评审。同时,为确保获奖案例的评选质量,我院专门组织召开终评会议,对获奖案例从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再次进行集体审议。最终,经复评、终评,共评选出案件办得好、案例写得好、社会效果好的获奖案例477篇,其中一等奖案例12篇,二等奖案例98篇,三等奖案例163篇,优秀奖案例204篇。”||| 例案总排名50. 例案对本案_(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_的影响 例案超出常规的法律思维亮点:一元购买万元商品合同是否成立?该怎样赔偿? 看到该优秀案例以后,本人在上海法院最后增加了诉讼请求: 《判决书》第2页,诉请1,原告收到的标的物不符合直播间被告宣传说明的质量标准,该买卖合同造成本质性违约,被告应赔偿合同标的物的直接履行利益损失100万元给原告,三套300万元;||| 长宁法院判决以合同不成立为由否定了该诉请(合同是否成立另文有述——爆料:邓鑫法官的五大反言之1—合同是否成立)(也可以理解成遗漏了该诉请1)。 如果该例案作为类案成立(另文有述),本案参照类案同判: | 类案(第17页) | 本案参照类案 | | 因聚阳公司违约导致邬*不能取得其所购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则该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实际价值即为邬*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4台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即为邬*的实际损失,聚阳公司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 一审法院参照规格5p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酌定按每台9000元的标准计算邬*的损失并无不当。 据此,邬* 在第一份合同中的损失数额为36000元,聚阳公司应予赔偿。 | 因被告1假货违约导致原告不能取得其所购标的物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则该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实际价值即为原告基于合同履行后能够获得的履行利益,3套缅甸A货翡翠套装的市场价格即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1应按此数额予以赔偿。 本案按照被告1宣称每套100万元(标的物订单标价,法律事实)计算原告损失依法有据。 据此,原告在三份合同中共损失数额为300万元,被告1时B应予赔偿。 | 此结果是相当残酷的(更残酷的还在后面,另文),但本人并未追究被告1赔偿,而是依据《民法典》第178条追究拼多多平台责任,所以本案连带责任认定更为重要(另文)。 
虽然(2018)苏13民终2202号《佛山聚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邬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消失,但是—— 现在网络搜索“一元购买热水器案”还有很多故事。并且该案曾进入公务员考题和研究生考题。 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