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4 08:27:31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长宁法院(2023)沪0105民初34997号 2. 连带责任判断中法官的偷换概念:把“处罚措施”当成“必要措施”枉法裁判。 《判决书》第20-21页: 【法律】“法律对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明知应知”及“知道或应当知道”商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 必要措施——法官知法。 【事实】“其次,被告拼多多依法审核了“xst珠宝优选”店铺的入驻资质,向原告披露了被告时B的主体信息,并在合理期限内于2023年8月30日、11月17日等日期就被告时B利用直播间侵害原告权益的行为分别采取了资金冻结、关闭直播、扣分及限制提现等处罚措施,已完成注意义务”||| 认定被告采取“处罚措施”——非必要措施。 【判决】“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拼多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拼多多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偷换概念——拼多多只采取了“处罚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法官涉嫌枉法。 【分析】偷换概念、枉法裁判。 (1)法律规定要求的是采取“必要措施”;||| 法官知法; (2)法官认定拼多多采取了“处罚措施”|||(但证据非法,另文) (3)判决使用拼多多采取了“必要措施”,||| 偷换概念。 (4) “必要措施”是法律词汇,不可换字。法官违背事实、把“处罚措施”当做“必要措施”,偷换概念,滥用自由裁量权、违背法律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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